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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泾渭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紫苑专业号 | 2012-12-17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丰富的水、矿物质和生物等资源,还有环境调节功能和巨大的生态效益,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

湿地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定义通常把湿地视为生态交错带,是陆地和水域之间的过渡区域。广义的定义是《湿地公约》中提出的,即: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水域,同时,还包括邻接湿地河湖沿岸、沿海区域以及位于湿地范围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海水水体。这也是在国际上比较公认、我国也广泛接受的定义。按此定义,河流、水库、湖泊都是湿地。

作为一个湿地资源大国,我国湿地的类型众多、分布广泛、面积辽阔,在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特有湿地动植物物种、缓解我国频繁发生的洪涝灾害方面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对湿地的盲目开垦和改造、对湿地资源的过度利用,我国湿地数量急剧减少,湿地生态功能退化、质量下降。

为了保护稀少而宝贵的湿地资源,保护赖以生存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发挥湿地的巨大生态功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陕西省先后建立了洋县朱鹮、渭南三河、西安泾渭、安康瀛湖、神木红碱淖、合阳黄河等6个保护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以渭河、泾河、灞河三河交汇区域为主体,地跨西安市未央区、灞桥区和高陵县,东、西分别以西韩路和西铜路渭河公路大桥为界,北至渭河、泾河北岸台塬以上200m,南至草临路灞河大桥,总面积3029.83公顷。

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是西安城市湿地生物圈的核心和城市生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西安城市人居环境、维持城市生命系统、提升城市生态文明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对西安泾渭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应该正确认识和运用保护手段,依据有关湿地法律法规制度采取保护措施。

目前,我国对于湿地保护的规定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立法两部分。全国性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环境立法中,相关的法律主要有18部,如《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主要有21部,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都比较抽象,仅仅概括性地提出了保护湿地的原则和要求。地方性立法的规定则较为详细,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主要见于湿地资源所在省市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国办发[2004]50号和陕政办发[2004]106号文件传达的精神,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6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对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应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西安市林业局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市林业局依法领导和监督保护区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原则,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核心区总面积936.89公顷,缓冲区总面积796.29公顷,实验区主要位于渭河、泾河大堤之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核心区内,除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内,除可以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允许的活动外,还可以进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原有物种以及珍稀动植物养殖等相关活动。

保护区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类型包括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根据《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部门的意见。”

为确保天然湿地基本功能,《条例》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天然湿地和占用湿地,如果确有必要,应该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或应依法办理相关程序。

此外,《条例》还列举了应依法禁止的下列行为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方式:(一)开垦、烧荒;(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四)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五)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六)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七)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八)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九)其他破坏天然湿地的行为。

虽然国家林业局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但我国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由于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涉及管理部门多,内容繁杂,缺乏有效的综合调整机制和可供共同遵循的战略规划与行为准则,仅依靠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不能充分满足湿地保护的要求。法制保障是湿地保护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因此湿地保护亟待专门立法,兹以指导地方性立法的进一步发挥作用。

在此我们呼吁,关爱湿地就等于关爱我们自身的生存环境,为了建设绿色美好的城市家园,请关注陕西省湿地保护项目工程,关注西安泾渭湿地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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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紫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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